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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开豪车出售假茅台 黑心酒商出庭受审

发布日期:2019-06-2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1876

山西食品网讯

 中国法院网讯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总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走进法律和道德的禁区,以身试法。6月27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莫某忠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莫某忠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销售假冒的茅台酒,让自己从豪车的头等舱座位走上被告人席位。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份起,被告人莫某忠从贵州、北京、长沙三地购回假冒贵州茅台酒,销售给他人,牟取利益。其中,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给被害人周某恒、钟某保、何某锟、以及江西某公司的金额分别为706400元、132600元、83000元、583492.80元,合计1505492.8元。后周某恒发现是假冒茅台酒,退回给莫某忠300瓶。2019年1月25日,在南宁市兴宁区长堽四里,莫某忠欲向他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时,当场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莫某忠的奥迪Q7汽车上查获贵州茅台酒42瓶,随后,又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那况村红灯坡1号二楼查获莫某忠存放的贵州茅台酒234瓶。经鉴定,从莫某忠处查获的假冒贵州茅台酒的正品市场参考价格为41372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忠明知是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莫某忠当庭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忠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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