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7月1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28期(总第301期)通告,通报了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饮料10大类食品18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有机污染物污染等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分别为昌邑市潍坊真福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泰安高新区叶波大润发叶锋生鲜超市销售的精后腿肉(猪肉),磺胺类(总量)和多西环素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沂市兰山区维卡小吃店销售的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带泥胡萝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菏泽市定陶区悦友超市有限公司陶都分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噻虫胺,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可通过土壤处理、叶面喷施和种子处理来防治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和蔬菜、柑橘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噻虫胺在茄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辣椒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腐霉利是一种广谱内吸性的高效杀菌剂,对低温高湿条件下发生的灰霉病、菌核病有显著效果,但菌株容易对其产生抗性。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腐霉利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韭菜中腐霉利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磺胺类(总量)是人工合成的广谱抑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和革兰氏阴性细菌有效。对于治疗禽类球虫病和鸡白细胞虫病疗效较好。长期食用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和耐药性菌株的产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药物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µg/kg。猪肉中磺胺类(总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养殖户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药物残留超标。
多西环素是一种四环素类药物,一般用于治疗衣原体、支原体感染。长期大量摄入多西环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胃肠道症状、皮疹、嗜睡、口腔炎症、肝肾受损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多西环素在猪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猪肉中多西环素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养殖户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产品残留量超标。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家禽产蛋期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恩诺沙星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也可能是养殖户在产蛋期违规使用相关兽药,致使恩诺沙星残留积累在家禽体内,进而传递至蛋品中。
9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9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分别为临沂市兰山区快达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临沂市亿客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热狗面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滨州市滨城区邱记快餐店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高密市宿子军超市销售的标称为诸城市密园春酱菜厂生产的密园春酱菜(酱油渍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德州市平原县王凤楼镇桃园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平原县醉美蛋糕房生产的虎皮蛋糕,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沂市沂南县素田熟食店自制的熟猪耳朵,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乐陵市广浩熟食品店自制的熟猪心,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泰安市宁阳县伏山镇开元市场逢全超市销售的蛋糕,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盛都超市销售的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临朐县玉林食品厂生产的蓝莓山楂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发酵面制品中不得使用,在糕点中最大使用量为0.5g/kg。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限量使用了该添加剂,也可能是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该添加剂含量较高,还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发酵面制品中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了该添加剂。
防腐剂是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长期食用防腐剂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糕点和酱腌菜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控制各防腐剂的用量造成的。
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等,在食品中作为膨松剂、稳定剂使用,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导致运动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油炸面制品、糕点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干样品,以Al计)均为100mg/kg。油炸面制品和糕点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商家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山梨酸及其钾盐抗菌性强,防腐效果好,是目前应用非常广泛的食品防腐剂。长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肝脏、肾脏、骨骼生长造成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糕点中的最大使用量为1.0g/kg,在熟肉制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075g/kg,在蜜饯凉果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糕点和酱卤肉制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使用。蓝莓山楂条该批次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的检验结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是由于该批次产品包装标签标示为“色素添加量0 防腐剂添加量0 ”,所以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质量要求。蜜饯凉果中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未按标签标示生产。
2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分别为东营市利津县盐窝建林烟酒百货副食商店销售的标称为沂水县昱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瓜子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泰安市东平县老湖镇焦铺村庆苓超市销售的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坚果炒货食品通则》(GB/T 22165—2008)中规定,油炸类坚果炒货食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葵花籽类食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80g/100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还可能与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2批次食品分别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有机污染物污染问题,分别为潍坊市坊子区尚达综合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宏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加蔗糖豆浆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岛市城阳区顺意发干海产品店销售的标称为青岛佳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鳕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不合格产品信息
委托方:青岛百川汇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方:青岛市即墨通济新区芙蓉大道16号
相关报道: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8期(总第301期)
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8.xlsx
本文由中国食品安全网食品资讯中心编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请联系news@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