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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等19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猪肉案件开庭审理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晋中检察微信号   浏览次数:2044

山西食品网讯

严厉打击食品犯罪 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猪肉作为百姓餐桌经常食用的肉类,是老百姓离不开的食粮。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聚焦群众身边的急事难事,延伸监督触角,有效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近日,由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等19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猪肉案件开庭审理。
 
  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晋中市某县承包屠宰场,杨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先后雇佣多名工人给待宰生猪非法注射药水,注射后给生猪大量灌水,以此提高宰杀生猪出肉率,让肉质看起来卖相更好,同时肉品中残留药物,给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危害。另外,该案中多名工人在河南、河北、陕西等多地流窜作案,从事给待宰生猪注射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药水,并给生猪注水的犯罪行为,销售金额达上亿元,影响波及全国。
 
  对该案提起公诉的同时,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层报,建议农业部以公告的形式明确“用于屠宰的畜禽在离开饲养场地后,禁止使用此类药物,并制定相关检测方法和标准”,以加强类案办理和节约司法资源。
 
  办案过程中,刑事检察部门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将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现已对该案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农业农村局、市场局、卫健委等多部门就食品安全召开会议,共同为全市猪肉安全献计献策,合力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
 
  经过两天的庭审,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从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等方面充分论证了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犯罪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依法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并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出庭意见,进行了法治教育,阐述了食品犯罪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性。举证环节证据分类总结,规范有序;辩论环节,答辩焦点提炼准确,有理有据。被告人基本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因为利欲熏心或法律盲知而犯下的罪行深为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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